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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租户拒不迁出,新租户的损失谁来赔?

案情简介
甲乙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方承租甲方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汤山镇一栋三层楼房,三层总面积约650平方米及地下室总面积一半;房屋租赁期限10年,后甲方进场装修,装修期2个月,装修期甲方不收取租金。甲方向乙方交付了诉争房屋的一楼西边三间,乙方依约履行了支付房租的义务。但乙方多次发出催告函,甲方仍有一楼东面的三间门面房被原租赁人占有使用,且原租赁人故意挑起事端,制造矛盾,致使酒店无法正常经营,被迫停业。现乙方向法院诉请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承租方承租的是三层总面积还是只交付的650平方米。2、租金的起算时间。3、因诉争房屋原承租户原因造成乙方经济损失应当如何认定。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故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当向乙方交付三层全部。因约定的2个月装修免收租金期,故诉争房屋租金起算时间应是交房后两个月。根据接警处工作登记和催告函可认定乙方的歇业是因为甲方与原承租户的矛盾,故歇业期间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律师观点: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常见的纠纷,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甲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民法典》第708条、723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产生收益,承租人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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